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张某申请,张某不服裁决起诉。
2015年我入职后,双方再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持有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是公司利用我于2014年10月初次入职时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单方添加后形成。
张某2015年5月再次入职时,我公司曾提出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公司有一份张某于2014年10月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因此我公司与张某就合同工种、期限口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于2015年5月23日根据口头约定内容将2014年10月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填写完毕。
1. 按A公司所述,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的合同,是A公司将张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时填写的空白劳动于2015年5月23日填写后形成。A公司虽辩称其填写前已与张某就合同内容口头达成合意,但并未得到张某的确认,A公司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A公司单方填写的劳动合同不能认定为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A公司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 具体到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间,2015年8月5日张某受伤之后便未在A公司工作,客观上导致A公司无法于2015年8月5日之后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主张2015年8月5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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